泰山医学院护理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生综合能力,全面反映和评价学生的情况,激励学生不断进取,把学生培养成为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的,具有创新精神、关爱品质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,根据《泰山医学院学生手册》之“泰山医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”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综合测评坚持全面性、指导性、可行性,本着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在注重学习成绩的基础上,全面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。
第三条 综合测评一般每学年(或每学期)进行一次,新学年(或新学期)开学第一周进行,也可根据本班情况自定时间进行。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评定本年度“奖、勤、贷、补”的主要依据,也作为组织发展、向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的参考。
第四条 综合测评是从思想品德表现、学业表现、身心素质表现诸方面对学生进行全面的定量考核。综合测评成绩满分100分。计算公式为:综合测评成绩=思想品德表现分×30%+学业表现分×60%+身心素质表现分×10%
第二章 思想品德表现测评
第五条 思想品德表现分由基本分、加分、扣分组成,基本分定为60分。
第六条 加分
1、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,递交入党申请书,并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者,加1分。
2、见义勇为,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,或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时,能挺身而出者,受到省、市、校表彰,分别加10、8、5分/次。
3、关心他人、乐于助人,拾金不昧者(有事迹,同学公认),加5分。
4、担任校级学生会干部加9分,干事加5分;担任院(系)级学生会主席加8.5分,副主席、秘书长加8分,正部长加7.5分,副秘书长、副部长加7分,干事加4分;担任班长、团支部书记加6分,纪律委员、卫生委员加5分,其他班委成员加4分,宿舍长加2分。
5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研究会会长、溪流文学社社长、记者团团长加5分,副会长、副社长、副团长、部长加4分,副部长加3分。
6、主动无偿献血者,加3分/次。
7、积极认真参加义务劳动或其它公益活动,加1-3分/次。
8、获市、校及院(系)级荣誉称号分别加10、8、6、4分/次;获校、院(系)级“通报表扬”分别加4、2分/次;获校级先进集体成员,加2分/人次;获院(系)级先进集体成员,加1分/人次。
9、在宿舍卫生检查中成绩突出,被评为优秀标兵宿舍、文明宿舍的成员分别加4、2分/人 / 次;各班宿舍卫生检查前三名分别加3分、2分、1分/次。
10、未列举的内容,参照相关项目加分。
第七条 扣分
1、无集体荣誉观念,做出有损学校声誉的事,造成不良影响,尚未达到处分者,扣2分/次。
2、纪律松散,旷课1学时或迟到、早退1次(含集体性活动),扣2分 / 次。
3、受通报批评、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分别扣3、7、10、15、20分;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不得参与本年度各类评优评奖、各类资助;集体受学校通报批评的,班长、团支书、舍长、同学分别扣4分、3分、2分、1分。
4、劳动态度消极,同学反映强烈者,扣2分/次。
5、宿舍检查不合格(或差),扣2分/人 / 次。
6、未按时按质完成寒、暑假社会实践报告,扣2分/次。
7、担任干部工作不认真,缺乏主动性,同学反映强烈者,视情节扣2-5分。
8、无故不参加义务劳动,扣3分/次。
9、经常不遵守作息制度,同学反映强烈者,视情况扣5、3、2分。
10、每学期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0学时,每超一学时扣1分;请假需提供往返车票,病假需提供县以上医院就诊病例。
11、违犯“大学生行为准则”等规章制度,未达处理或处分者,扣2分 / 次。
12、未列举的内容,参照相关项目扣分。
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
第八条 学业表现分由本学期所有必修课考试成绩的平均分、加分、扣分组成。
第九条 加分
1、参加全国、省、市、校级科技文化活动,分别加12、10、8、6分;参加全国、省、市、校级科技文化活动竞赛获一、二、三等奖和鼓励奖,国家级分别加12、10、8、6分,省级分别加10、8、6、4分,市级分别加8、6、4、2分,校级分别加6、4、2、1分。
2、在全国、省、校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,每篇分别加12、10、8分。
3、在全国、省、校级刊物上发表非学术论文稿件,每篇分别加6、4、2分。
4、参加全国、省、校各种学术比赛未获奖者,分别加2、1、0.5分。
5、参加全国英语三(专科)、四(本科)、六级考试并通过者,分别加2、2、4分。
6、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获一、二、三、四级通过者,分别加1、2、3、4分。
7、学年工作结束,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,校广播站、校刊记者和通讯员,组长加6分,副组长加5分,成员加4分。校信息组组长,每人加6分,副组长每人加5分,信息员(若不担任其他职务)每人加4分。
第十条 扣分
1、扰乱课堂或考场秩序,影响正常上课或考试者,由任课老师或监考老师提出意见,视情节轻重,扣1-10分/次。
2、首次考试不及格者,每门扣5分,经补考还不及格者,再扣10分。
第四章 身心素质表现测评
第十一条 身心素质表现分由基本分、加分、扣分组成,基本分定为60分。
第十二条 加分
1、参加全国、省、市、校(系)体育或文艺比赛,获一二、三四、五六等名次,全国分别加12、10、8分,省级分别加10、8、6分,市级分别加8、6、4,校系级分别加6、4、2分。
2、体育达标达到优秀、良好的分别加2、1分;早操(含升旗)满勤者,每学期加5分。
3、参加校以上群众性体育活动未获奖者,加0.5分。
4、参加省、市、校(系)体育、文艺比赛或庆祝活动未获奖者,分别加6、4、2分。
5、心理素质主要考察学生的生活习惯状况、学习方法和习惯状况、人际关系状况、应对挫折能力以及 心理调试能力等。分健康、基本健康、不健康三等,分别加9.5分、8.5分、4.5分。
6、未列举的内容,参照相关项目加分。
第十三条 扣分
1、无故不参加早操或早操迟到(含升旗)者,扣1分/次。
2、无故不参加有组织的文体活动者,扣1分/次。
3、体育课不及格者,扣10分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四条 加分或减分符合数个条款时,以最高加分或扣分计分一次,不累加或累扣。
第十五条 本学年必修课不及格者,不参与本年度奖学金的评定。
第十六条 综合测评结果,公示三天。
第十七条 未尽事项,由学工办负责解释。